(2017)鲁14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孟睿与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债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睿,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孟睿法定代理人:孟庆博法定代理人:侯桂凤被执行人: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杰忠本院在孟睿申请执行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纠纷,(2016)鲁14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孟睿撤回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