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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边春霞与张艳云、于仲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春霞,张艳云,于仲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329号申请人:边春霞,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申请人:张艳云,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申请人:于仲英,女,汉族,系张艳云之母。原告边春霞与被告张艳云、于仲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边春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艳云名下位于涞源县某住宅楼(房产证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进行查封。担保人张某某、徐某某自愿以其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艳云名下位于涞源县某住宅楼(房产证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张某某、徐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涞源县字第X**号),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赵小卫审判员  张保云审判员  卢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