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浩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恩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