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明德、王庆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明德,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82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明德,男,住本县。被申请人王庆华,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公司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明德、王庆华的银行存款600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才新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代理审判员 禹颖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