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宝,谢艳娣,王永枝,廖青莲,王水法,王贵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河滨南路526号(龙湖开发区12幢),组织机构代码:57299988-4。法定代表人:陈超瑜,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进宝,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艳娣,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永枝,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青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水法,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贵治,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宝、王永枝、廖青莲、王水法、王贵治、谢艳娣金融借款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7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进宝、王永枝、廖青莲、王水法、王贵治、谢艳娣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56809.9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公告费56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王进宝、王永枝、廖青莲、王水法、王贵治、谢艳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王进宝、王永枝、廖青莲、王水法、王贵治、谢艳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