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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与李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李兆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995号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中段。负责人:马颖。被告:李兆义,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与被告李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负担。审判员  姚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