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与李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李兆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995号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中段。负责人:马颖。被告:李兆义,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与被告李兆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南县酒快递烟酒副食超市负担。审判员 姚汝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