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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雪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雪清,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号36010319891122313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2月7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雪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雪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干家前巷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徐雪清疑似吸毒人员,在对徐雪清进行询问时,徐雪清如实交代自己分别于2016年10月初、11月中旬和2017年1月1日,三次容留朋友苏慧东在其居住地南昌市西湖区心雨花园8栋3单元102室的储物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徐雪清配合民警抓获吸毒人员苏某。经现场检测,徐雪清、苏某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雪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苏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住宿登记单、入住登记单;前科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雪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雪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雪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行政拘留七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