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涡阳县凯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蔺春勤等与徐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凯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蔺春勤,徐长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251号原告:涡阳县凯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老子牛北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67928982Y。法定代表人:刘云章,负责人。原告:蔺春勤,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耿长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阳,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凯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蔺春勤诉被告徐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