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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4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与蒋灵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蒋灵平,陈海云,韩辉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389号之二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西路。负责人:江迪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廷、郭圣杰,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灵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陈海云,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韩辉红,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两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与被告蒋灵平及第三人陈海云、韩辉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128元,减半收取14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4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无代书记员 庄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