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354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与焦五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焦五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354号原告: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阿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梅。被告:焦五生,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高港区。原告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焦五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0元,由原告泰州市胡庄镇赵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