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53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部分可申请法院退回。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 睿第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