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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光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义,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乌海市海南区隆昌煤矿爆破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义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张光义根据政府危房改造政策规定,以自己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羊路井村红墩村三社11号的房屋需要翻建为由,申领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2015年2月,张光义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已经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实,再次申领到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案发后张光义退回赃款1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光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已经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实,明知自己不符合政策规定而采取重复申请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称,他一个人的卡,一个人的身份证,两次政府都给批准了。他认为政府部门也有一定的过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张光义根据政府危房改造政策规定,以自己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羊路井村红墩村三社11号的房屋需要翻建为由,申领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2015年2月,张光义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已经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实,再次申领到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案发后张光义退回赃款1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张光义当庭质证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证明:乌海市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张光义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年满42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侦破报告,证明:张光义系被动到案,无自首情节。4.2013年张光义申请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相关材料,证明:2013年10月张光义以翻修自己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红墩村三社11号的危房为由,通过红墩村村委会、羊路井村村委会审核,向乌海市海南区政府申领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5.2015年张光义申请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相关材料,证明:2015年2月张光义再次以自己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红墩村的房屋需要翻建为由,向乌海市海南区政府申领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6.乌海市海南区危房改造相关政府文件,证明:在海南区农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居住在危房中的贫困家庭,自愿在原址建设的,每户补贴13500元”。7.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乌海市海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款说明,证明:张光义退还了赃款13500元。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人任某等身份情况。9.巴音陶亥镇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花名册、资金发放信息表,证明:验收合格后,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先后于2014年8月25日、2015年10月1日向张光义(账户:×××)两次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27000元。二、证人证言1.任某的证言,证明:(1)任某在任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红墩村村长期间,先后于2013年、2015年两次审核通过村民张光义的危房改造申请。(2)案发时海南区危房改造的政策,一次性拆除的补偿40000元,改造旧房的补偿13500元,每户只可获得一次补偿,以户口本登记为准。(3)申请补贴款的程序为村民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红墩村村长任某审核后出具证明并盖章,报羊路井村村长王玉娥盖章后交乌海市海南区政府最终决定发放。2.王玉娥的证言,证明:(1)2009年至2015年王玉娥担任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羊路井村的村长,该村下辖红墩村、新建村、机井村、都斯图村四个小村。(2)乌海市海南区农村危房改造期间,村民拆除旧房可获一次性补偿40000元,改造危房可获补偿款13500元,补贴以户口为准,每户只能领取一次。(3)村民填写危房改造补贴款申请表后,先由小村村长审核后签字盖章,再报王玉娥处审核盖章,最终由乌海市海南区政府核准后发放。(4)王玉娥只能记起曾有一次为张光义的危房改造补贴款申请表盖章。3.王丽的证言,证明:(1)2014年张光义向海南区政府申领危房改造补贴款13500元。(2)2015年张光义再次申领危房改造补贴款,疑似因巴音陶亥镇政府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名字误打为”张广义”,后被乌海市海南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改正。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张光义户籍登记在巴音陶亥镇红墩村三社11号,当时符合巴音陶亥镇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条件。2.2013年、2015年张光义先后两次填写危房补贴申请表,申请获得补贴款共计27000元。3.2015年申领危房改造补贴款时,张光义明知自己系重复申请、不符合发放条件,仍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海南区政府发放补贴款。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讯问张光义过程规范合法,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已经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实,而采取重复申请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义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张光义认为政府部门存在一定的过错,他无罪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政府部门即使存在过错也不影响被告人张光义犯诈骗罪的成立,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光义系初犯,且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光义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张光义骗取的赃款13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