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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朱月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朱月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394号原告:李晓龙,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朱月忠,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晓龙与被告朱月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8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印刷资料欠款2.6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2枚,因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现诉至贵院。朱月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8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印刷资料,共计拖欠印刷费用2.6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二枚。后被告未支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二枚欠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已接收该成果,且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印刷费2.6万元,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给付拖欠的印刷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力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月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晓龙印刷费2.6万元。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月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笑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