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盛轶与天津城市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轶,天津城市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75号原告:盛轶,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光喜(原告父亲),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城市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曹颖。原告盛轶与被告天津城市人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盛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