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618号原告:钟某,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赵某,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钟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