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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平与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叶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265号原告:陈平,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春艳,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陶土才,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陈平与被告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 判 员  赖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