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平与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叶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265号原告:陈平,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春艳,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陶土才,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陈平与被告叶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 判 员 赖 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