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叶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某2(系李某1之子),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