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金,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596号原告:王德金,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家薪,该委员会主任。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孟家薪,该委员会主任。二、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金诉被告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德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金撤回对合肥宝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67.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金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