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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与谢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谢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97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田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荣新,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员工。2014年6月12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春节后被告自动离职,但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员工,职务为业务员。2014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填写一份《借支单》,被告向原告借支10000元用于买车。后被告离职,但未归还上述借支款,原告遂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归还借款,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率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荣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鑫鑫千彩塑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谢荣新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谢荣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杨绮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