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圆泰贵金属有限公司、周海燕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圆泰贵金属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122号申请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六合区大厂宁六路606号621室。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支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圆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六合区大厂宁六路591号328室。法定代表人:庄长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海燕,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如,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江苏圆泰贵金属有限公司、周海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