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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七仔、杨新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七仔,杨新和,夏欢,胡发禄,罗信钏,王仁华,朱甫祥,胡仁平,曾细英,焦贱根,吉安市吉品光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92号申请人刘七仔,男。申请人杨新和,男。申请人夏欢,女。申请人胡发禄,男。申请人罗信钏,男。申请人王仁华,男。申请人朱甫祥,男。申请人胡仁平,男。申请人曾细英,女。申请人焦贱根,男。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品光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碧芳。刘七仔等申请吉安市吉品光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吉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七仔、杨新和、夏欢、胡发禄、罗信钏、王仁华、朱甫祥、胡仁平、曾细英、焦贱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吉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