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卢长亮、陈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卢长亮,陈文锋,卢启权,卢双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18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77412337。负责人陈卫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伟,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员工。被告卢长亮,男,汉族,1976年11月07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文锋,男,汉族,1975年08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启权,男,汉族,1976年09月0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双亮,男,汉族,1981年08月02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卢长亮、陈文锋、卢启权、卢双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庆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阙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