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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卢长亮、陈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卢长亮,陈文锋,卢启权,卢双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18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77412337。负责人陈卫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伟,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员工。被告卢长亮,男,汉族,1976年11月07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文锋,男,汉族,1975年08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启权,男,汉族,1976年09月0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双亮,男,汉族,1981年08月02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卢长亮、陈文锋、卢启权、卢双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庆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阙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