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111号原告:吴某1,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吴秋娟(系原告之妹),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唐山路***弄***号,现住上海市保定路***弄***号***室。被告:吴某2,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就医产生的5万元债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2003年原告与被告母亲江美仙离婚后,被告吴某2随江美仙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50元,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另原告还给付江美仙和被告8万元房款。现被告已成年立业。2016年8月24日,原告因突发急性心肌梗塞送院抢救,医院开具病危通知书。被告得到通知后态度冷漠,未曾探望。现原告每月养老金3,500元,而每月支出医药费700元、钟点工1,800元,另因手术负债5万元,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遂诉至法院。被告吴某2辩称,被告收入每月3,500元,其和母亲的生活已经入不敷出,二人也有罹患疾病的风险,故目前缺乏支付赡养费的能力。原告要求的每月赡养费2,500元没有依据,原告的医药费可以进医疗保险。原告尚能生活自理,无需雇佣钟点工。被告愿意以经济支付以外的方式赡养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1月13日,原告与江美仙(系被告之母)经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婚生女即被告吴某2随江美仙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育费450元至吴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2016年8月24日,原告因突发胸痛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冠心病,并接受了支架植入手术治疗,于2016年9月5日出院,原告支出住院费用33,748.79元。另查,原告现每月养老金3,653.90元。被告现系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计调,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全年收入为:税前62,508元、税后50,007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原告的养老金银行流水、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收入证明、被告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原告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仅靠养老金不能保障老人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医疗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具体给付的金额,本院将根据原、被告的收入及经济状况予以酌定。原告的其他请求,根据原告的收入及平时生活开销的实际情况,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1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某1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某1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