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还友、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还友,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曾还友,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滨江花园1号楼单元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06854-4。法定代表人:谢传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叶章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裘放城,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林晖,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还友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林晖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幢某房(所有权证号为潭房权证建阳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外地法院首封,我院轮侯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诚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