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破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破申字第1号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枫林绿洲第53幢1单元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6735832932017年2月6日,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申请破产重整为由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查明: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滨海大道20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枫林绿洲第53幢1单元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673583293。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以债务人身份提起破产重整申请,且其主张破产重整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李建民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