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张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2066号原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周红紫,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委托代理人罗义新,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骥。本院受理的原告营口汇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郑博文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