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万家红火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万家红火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天平邱社。法定代表人:李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万家红火就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陈樟霖。本院在执行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万家红火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