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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燕文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燕文善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中路**号。主要负责人:乔柯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文善,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燕文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自称系河北省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且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上诉人的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事故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故无论从诉讼主体还是事故发生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照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可以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