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太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太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63号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丹江口市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答辩、调解。被告王太明,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太明财产损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十堰市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计 刚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李 霞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