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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荆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徐涛酒后驾驶牌号为“鄂D×××××”的小型轿车,沿荆州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北门外桥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2.3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涛静脉血样本中检出了乙醇,含量为127.13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吹气及提取血液的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违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涛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