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崔丽与孟文兵、阮二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丽,孟文兵,阮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崔丽,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文兵,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阮二芳,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孟文兵、阮二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崔丽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孟文兵、阮二芳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李永堂审判员:刘鑫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李永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孟文兵、阮二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崔丽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孟文兵、阮二芳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陈会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刘鑫: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