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邱玉良诉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良,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邱玉良,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邱玉良与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玉良依据(2016)黑0202民督1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97,2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5.00元、执行费2,858.45元,共计201,503.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玉良以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在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另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玉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