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明德诉明红彦、何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807-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德,男。被执行人:明红彦,女。被执行人:何晓峰,男。杨明德诉明红彦、何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明德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4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明红彦、何晓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杨明德偿还代付借款4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明红彦系汉中市南郑县梁山镇强国村村民,随父母居住在该村,与前夫生育一女,与何晓峰同居时又生育一女,其本人养育两女,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何晓峰系四川省巴中市人,与明红彦同居期间,因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法院总队总、点对点系统和实地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明红彦名下有陕A0Q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经申请执行陈述,该车已被被执行人抵账给他人,致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02执80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