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喜与被执行人柴继军、史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喜,柴继军,史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福喜,男。被执行人:柴继军,男。被执行人:史海琴。申请执行人刘福喜与被执行人柴继军、史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海琴有工资账户、津贴补助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史海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冻结被执行人史海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