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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冠光与莫建业、林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冠光,莫建业,林声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1657号原告:蒙冠光,男,壮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路照、邓燕媚,广东苏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和辅助人员。被告:莫建业,男,侗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被告:林声明,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凤凰北路25号盈丽美居25-2房。负责人:刘新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蒙冠光诉被告莫建业、林声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冠光的委托代理人江路照,被告莫建业、林声明,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冠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010元【1、医疗费:3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即100元/天×65天,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3、护理费:6500元(100元/天×65天,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4、交通费:1500元;5、住宿费:2000元;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10元;以上共计53010元】。2、法院一并处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3、(2016)粤1973财保710号案件保全费62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18时50分,莫建业驾驶赣C×××××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塘厦镇往公常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龙××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机龙工业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蒙冠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蒙冠光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调查处理,并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建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蒙冠光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莞东华医院治疗,现仍在住院治疗中。截止至2017年1月11日,已花费的医疗费共计为59534.76元,其中原告自己垫付35000元。肇事车辆粤B×××××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限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辩称,一、事故肇事车辆赣C×××××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是2016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我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二、原告主张的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我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有划款电子凭证为依据,同时原告仅提供收据及费用一日清单,我司无法核实原告实际垫付数额情况,恳请法院依法核实,同时建议扣除非医保用药。2、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无异议,但对天数我司无法核实,由法院依法确定。3、护理费标准过高,建议不超过80元/天,但对天数我司无法核实,由法院依法确定。4、交通费过高,没有票据证明。5、住宿费不确认,没有票据证明。6、对于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不予确认,没有依据,未见任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纳税证明,也未见明确误工时限及误工标准,由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莫建业、林声明辩称,其答辩意见与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8时,被告莫建业驾驶赣C×××××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塘厦镇往公常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龙××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机龙工业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原告蒙冠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蒙冠光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莫建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蒙冠光不负责任。被告林声明为上述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为上述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月11日住院65天,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0元,被告莫建业垫付医疗费57800元,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莫建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蒙冠光不负责任,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承保了赣C×××××号牌“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莫建业的侵权行为致原告人身伤害,对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后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莫建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林声明为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其应与被告莫建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承保了赣C×××××号牌“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莫建业、林声明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按法定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35000元。原告支付的医疗费35000元由按金单、日清单证实,本院予以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住院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东莞地区一般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为6500元。3、护理费6500元。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住院65天,酌定其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为6500元。因被告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没有结余,故上述1-2项费用合计41500元以及第三项6500元,根据事故责任,由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0%的责任,即支付48000元。原告尚未医疗终结和评残,其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可待以后与其他未主张的费用一并主张。因原告尚未主张其他损失,故本院对被告莫建业、中联财保广州花都支公司已支付的其他费用暂不予抵扣。被告莫建业、林声明在本案中主张无需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莫建业、林声明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蒙冠光48000元;二、驳回原告蒙冠光对被告莫建业、林声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蒙冠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1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广杰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珈瑜王浩杰(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