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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树明申请执行冉农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明,冉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树明,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冉农平,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树明与被执行人冉农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508.03元,另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45491.97元、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