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项辉与桐城市豪雅首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辉,桐城市豪雅首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352号之一原告:项辉,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满,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桐城市豪雅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桐梓村桐纵路北侧桐兴加油站向前100米。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340881566385915K。法定代表人:赵志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项辉与被告桐城市豪雅首饰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韦 立审 判 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