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宪林与张成国、解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林,张成国,解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林。被执行人张成国。被执行人:解建杰。本院在执行孟宪林申请执行张成国、解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宪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00元、诉讼费4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成国、解建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解建杰在银行存款253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宪林,申请执行人孟宪林与被执行人张成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起每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孟宪林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张成国、解建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孟宪林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