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柯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瑞,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日由瑞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柯瑞酒后驾驶赣G×××××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双塔—黄金39公里+2000米瑞码快速通道白杨镇赤丰村路口处路段时,与被害人付某驾驶的无号牌宝岛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昌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柯瑞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柯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柯瑞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柯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呼气式检测单、血样提取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被告人柯瑞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瑞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柯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泽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