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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襄州区民政局与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襄州民政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航空路。法定代表人刘忠,局长职务。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襄州区民政局与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