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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德化县上涌镇飞豹五金机电商店、陈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上涌镇飞豹五金机电商店,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上涌镇飞豹五金机电商店,经营场所:德化县上涌镇上涌街141号。经营者:郑冬强,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陈雄,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德化县上涌镇飞豹五金机电商店与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货款4069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雄在德化县公安局的押金2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3255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