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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周国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周国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周国深,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国深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