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剑霞诉被告宋忠智、王晓娥第三人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霞,宋忠智,王晓娥,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民初1996号原告:高剑霞,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迎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忠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被告:王晓娥,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第三人: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珍宝岛乡。法定代表人:郭金秀,职务村主任。原告高剑霞诉被告宋忠智、王晓娥,第三人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和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剑霞、被告王晓娥,第三人永和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郭金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忠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70亩土地转让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并返还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各项粮食补贴款22960元;2、依法判令第三人永和村委会将原告依法受让宋忠智的70亩土地台账及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变更登记到原告高剑霞名下。诉讼过程中,高剑霞放弃要求二被告返还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各项粮食补贴款2296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5日,二被告将承包珍宝岛永和村的70亩水田转让给原告,经永和村委会同意,双方正式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原告给付二被告土地转让费21万元,被告宋忠智出具土地转让费收条,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依法享有该地的各项收益及国家发放的各项补贴,可是二被告自2013年至2016年一直领取补贴款共计22960元,二被告将补贴款22960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由于时任村主任刘玉强未给原告办理该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导致该土地名头一直在被告宋忠智名下,作为本案第三人永和村委会,明知该土地已经转让给原告的情况下,仍然以被告宋忠智的名义向虎头镇经管站,财政所报送粮食补贴报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王晓娥辩称,土地不是转让,补贴款不能给原告,因为涉案土地不是卖给原告的,是因为当时借原告的钱,用土地作为担保。永和村委会述称,将村委会列为第三人村委会不接受,首先卖地的事村里不知情,也没有在村里备案,所以村委会不承认,再一个村委会现在也过户不能,因为土地确权的缘故,政府要求有争议的土地一律搁置。宋忠智未作答辩。高剑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3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份,证明被告将承包永和村的70亩水田转让给原告。王晓娥称对该证据不知情,对其签字否认,但未提出鉴定申请。永和村委会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不合法2、宋忠智收条一份,证明宋忠智收取高剑霞土地转让费210000元。王晓娥称对收条不知情。永和村委会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知道3、宋忠智与高剑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刘玉强与高剑霞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宋忠智和刘玉强先后承包耕种高剑霞土地。王晓娥称对该证据不知情永和村委会认为宋忠智与高剑霞于2015年3月23日合同有涂改,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对2016年1月1日的合同村委会不知情,村委会没有备案。二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于高剑霞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虽王晓娥称对其不知情且不承认其签名系本人所签,但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永和村委会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且不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观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高剑霞提交的证据二王晓娥称其不知情,永和村委会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高剑霞提交的证据三王晓娥称其不知情,永和村委会虽有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高剑霞提交的证据二、三,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月5日,高剑霞与宋忠智、王晓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宋忠智、王晓娥将位于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的70亩土地转让给高剑霞,流转期限为30年,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43年1月5日止。转让价款为210000元。永和村委会在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盖章确认。高剑霞受让该土地后,分别于2015年、2016年将土地承包给宋忠智及刘玉强进行了耕种。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高剑霞与宋忠智、王晓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且经永和村委会同意的事实,有高剑霞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及土地转让款收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但双方约定转让期限至2043年,该约定期限超出国家规定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超出部分无效。高剑霞放弃要求宋忠智、王晓娥返还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各项粮食补贴款2296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剑霞与宋忠智、王晓娥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部分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至2026年12月31日。第三人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原、被告双方办理该土地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宋忠智、王晓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金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