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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业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业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5号原告: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毅,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业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业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喜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汤三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