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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阮英宝与裴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英宝,裴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阮英宝,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裴守明,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阮英宝与裴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20日,阮英宝依据本院(2011)白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裴守明位于白河县茅坪镇四新村二组的房屋(砖木结构五间二层)。2017年4月20日,阮英宝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