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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施卫生与施卫兰、施菊兰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生,施卫兰,施菊兰,施建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694号原告:施卫生,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卫兰(又名施惠兰),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施菊兰,女,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施建新,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卫生与被告施卫兰、施菊兰、施建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卫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施卫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卫生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