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曾光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光,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延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曾光驾驶湘AXXX**重型货车在本市天心区沿雀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开铺路口右转时,遇电动车驾驶员陈某驾驶电动车沿雀园路由东往西行驶,由于被告人曾光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驾驶机动车严重忽视安全,右转时对路面右侧动态观察不够,致使湘AXXX**重型货车右前轮与电动车相撞,被害人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湘AXXX**大型货车二轴制动不合格,左近光灯、右近光灯均不合格;本次事故系湘AXXX**作业车右前部与长沙AXXXX5电动车车身右侧碰撞、长沙AXXXX5电动车右侧倒地所致。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光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光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曾光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居民死亡医院证明书、急诊病历本、视频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曾光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电动自行车行驶证、2016.11.25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告人曾光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光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曾光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光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曾光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曾光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曾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阙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