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先荣与宋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先荣,宋志华,黄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84号申请人:宋先荣,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志华,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黄琼英,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现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宋先荣与被申请人宋志华、黄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先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华字第××号)。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76.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中江房权证南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志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华字第××号)。二、对申请人宋先荣提供的担保物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6.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中江房权证南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典当、出租、出借、毁损。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被申请人宋志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