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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炜与魏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炜,魏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开炜,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魏广平,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广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