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诉杨秀爱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爱,杨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杨秀爱,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文盲,系贵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华平,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秀锦,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小学文化,系贵州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B有限公司���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明枢,李立,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惟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爱及其辩护人罗华平、被告人杨秀锦及其辩护人吴明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4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经共谋,由在上海从事保姆工作的杨秀爱向被害人杨某1、杨某2、王某1、杨某3等人虚构杨秀锦的贵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已承建全国多处土石方工程项目及贵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安六铁路劳务总承包单位等事实,以A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每月2-3%的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分别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104.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杨秀爱将其中的1,928万元汇入杨秀锦帐户,将余款及杨秀锦之后陆续汇回的钱款共计507.13万余元,用于向被害人支付本息。杨秀锦得款后仅将200余万元用于支付所谓工程费用,其余钱款均被其用于归还欠债及个人消费挥霍等,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杨秀爱因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关闭通讯方式后逃逸。2016年1月22日,2名被告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杨某1、杨某2、王某1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杨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曹某、应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秀爱签名的借条、收条、相关工程材料、相关单位出具的《函》、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相关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帐户明细单等书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爱对取得他人钱款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杨秀爱的诈骗数额有误,并未实际获利,且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对杨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秀锦辩称:他和被害人之间系合法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辩称:杨秀锦曾积极寻找工程,故其不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杨秀锦成立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杨秀锦借用被告人杨秀爱的身份证,由杨秀爱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B公司。上述两家公司由杨秀锦实际控制。2014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经共谋后,由杨秀爱向被害人杨某1、杨某2、王某1、杨某3等人虚构A公司已承建全国多处土石方工程项目及B公司是安六铁路劳务总承包单位等事实,以A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允诺每月2-3%的高额利息或被害人共同投资可获得高额回���等,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共计近2,100万元。杨秀爱将其中的1,928万元汇给杨秀锦。杨秀锦得款后仅将200余万元用于支付所谓工程费用,其余钱款均被其用于归还欠债及个人消费挥霍等。至案发,两名被告人共计向被害人支付本息507.13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近1,600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杨秀爱关闭通讯方式后逃逸。2016年1月22日,杨秀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秀锦于同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诈骗手法的事实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杨秀爱是她住家保姆。2014年2月,杨秀爱谎称其四哥杨秀锦在贵州从事房地产生意,实力雄厚。杨秀锦的A公司已开工的土方工程有若干个,类似工程有麻江土方工程、云南炮兵基地工程、六盘水市某矿场、安六铁路工程、淮南教师集资房工程,内蒙古赤峰国防工程等,一般投资三至六个月还本,一种方式是公司以3分利息的支付,另一种方式是直接投资,待工程结束后分红。杨秀爱称其去年在杨秀锦公司里投入100万元,现在已经变成300万元了。杨秀爱的美国朋友艾某已经投资A公司6、7千万元,女儿、女婿、侄女、公公婆婆及同事等分别投资4、5百万元至1、2千万元不等至A公司。杨秀爱并称其一个在美国开农场的朋友每个月汇钱上百万交其保管,所以还款没有问题,杨秀爱给其看过一条确认收款150万元的短消息,并称如果投资有问题,杨会负责还她们的投资款。后她及王某1、杨某2、赵某、王某2、杨某3、王某3等人共计投资了2千余万元。2015年4月以后,杨秀爱手机关机,他们无法再联系上杨��爱。杨某1并辨认出被告人杨秀爱。2.被害人杨某1提供的矿山开采内部协议、进场通知书、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合作协议等相关工程协议书复印件,印证了杨秀爱等人以承接各种工程为名骗取钱款的事实。3.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杨秀爱是其大姐杨某1家的住家保姆。2014年3月,杨秀爱唆使杨某2向杨秀爱哥哥杨秀锦在贵州开办的公司“投资”。杨秀爱称,2013年杨秀爱本人投了100万元,到了2014年过年的时候已经赚了300万元,杨秀锦的A公司接到很多工程,投资后很快就有钱赚,让她投资。杨秀爱还称她以前的东家名为艾某的,也在A公司里面投入了几千万元。2014年5月,杨秀爱来电话表示有新项目,询问其是否要继续投资。她便表示要现场去勘查项目情况。2014年5月17日,杨秀爱就陪同她、她丈夫曹某、她朋友应某一起去了贵阳。后��现可能工程存在虚假的情况,遂找杨秀爱还钱。2015年春节前,杨秀爱还了部分利息后,关闭手机就逃了。杨某2并辨认出杨秀锦和杨秀爱,同时还辨认出涉案人黄某和郑某。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杨某1称自家保姆杨秀爱的哥哥开了一家公司,承接很多土方工程。杨某1告诉她投点钱进去可以赚点利息与分红,所以她从2014年2月至5月20日左右,分4笔一共借出105万元,都汇入杨秀爱的个人工商银行帐户。她没有见过杨秀爱,都是通过杨某1联系操作的。5.被害人王某1、杨某3的陈述印证了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王某1并辨认出杨秀爱。6.证人王某2(被害人杨某1女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她母亲将其给的十万元以她名义投资给了杨秀爱。将钱交给杨秀爱投资的有杨某1、王某1、赵某、杨某2、杨某3等人。王某2并辨认出杨秀爱。7.证人曹某(被害人杨某2丈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他们夫妻二人于2014年5月17日及同年11月31日至贵州查看所谓工程及被骗取钱款的经过。他的证言与杨某2的陈述基本印证一致。曹某辨认出杨秀爱、杨秀锦及郑某、黄某。8.证人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他与杨某2、曹某一起去贵州看工程,一起去的还有姓杨的保姆。在看工程过程中,他明显觉得对方的工程不符合做这一行的盈利规律,很不靠谱。应某并辨认出杨秀爱、杨秀锦及郑某。9.涉案人郑某的证言证实:A公司和B公司都是杨秀锦开设的,两个公司都没有开展任何业务。接待上海来的人员视察工地情况时,都是杨秀锦与对方谈。10.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及云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A公司、B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共同证实:杨秀锦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爱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实缴出资。11.贵州省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资料、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认定“(贵安六[2015]07号)”系伪造文件的函》共同证实:从杨秀锦身上查获的贵安六[2015]07号《关于新建安顺至六盘水铁路的施工总承包及基础建设劳务承包单位的暂定通知》系伪造的文件。1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徐汇经侦支队)出具的关于查证杨秀锦所称承接工程的《工作情况》证实:侦查人员经对剑河工程项目和六盘水土石方工程查证,无法找到剑河工程相关负责人员,六盘水工程更找不到具体地点,故无法查证两项工程与本案的关联。另几项在四川及内蒙古的工程无具体地点和人员,无法查证。侦查人员均未发现上述杨秀爱与杨秀锦所称的各项工程已承接的情况。13.被告人杨秀爱的供述证实:她是杨某1家的住家保姆,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左右。她告诉过杨某1,其哥哥杨秀锦一直在贵州做工程,一直在赚钱,她也有钱投在杨秀锦处。其实她也只是借过2万元给杨秀锦,没有投过其他钱。随后杨某1就向A公司投了钱。她表示可以投资一起做工程,称工程结束后利润大家分,工程没有开工投资款就按照2分利支付利息。期间,杨某1、杨某2和王某1等人共计向A公司出借或者投资约2,000万余元,具体每次投多少钱记不清了。她认可杨某1所提供的所有收条上的金额已全部收到。14.被告人杨秀锦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初,他想让在上海打工的妹妹杨秀爱帮他借点钱,杨秀爱表示会想办法。杨秀爱让他报了几个工程项目的名字,而且让她答应向对方支付每个月3%的利息就行了。杨秀爱共计汇了约1,700万元给他,其中只有约200万元被他用于承接贵州剑河县的一个河滨大道工程,他对杨秀爱称的其余项目均未接到。2014年底,杨秀爱带着两个上海借款人来看工地。于是他就安排对方在其承接的剑河工地上待了两个月。上述200万元以外的钱被他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奔驰轿车以及挥霍等。借款利息都是杨秀爱去处理,一般是借钱的人出资后,就先扣掉了一部分作为利息。他本人没有出过利息。杨秀爱知道他一直没接到工程,没钱还给他人,她就逃离上海,并将手机关机了。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实际数额及钱款去向1.被害人杨某1提供的由其汇总被骗钱款的相关银行汇款单据及杨秀爱签名的借条复印件若干、被害人杨某2提供了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出具的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王某1提供了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出具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徐汇经侦支队调取的由杨秀爱签字的借条原件22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共同证实了各被害人向杨秀爱帐户汇款的次数和金额,上述款项并经杨秀爱本人在相应借条上签名确认。2.徐汇经侦支队侦查人员向工行丁香花园支行调取的杨秀爱卡号为6222XXXX3288、中国银行安福路支行调取的杨秀爱卡号为4520XXXX5682、工商银行贵州分行调取的杨秀锦卡号为6222XXXX2518、中国银行贵阳市新添支行及凯里市东门支行调取的杨秀锦卡号为6217XXXX3593、6217XXXX5666的银行帐户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共同证实: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杨秀爱3个银行帐户收到杨某1、陈华君、王某1、杨某24人转账金额20,854,040.5元、现金193,000元,合计21,047,040.5元。转回杨某1、王某1、杨某23人银行帐户金额合计5,011,310元。杨秀爱3个银行帐户ATM、柜台取现金额合计456,721元,转入杨秀锦2个银行帐户合计19,280,000元。杨秀锦2个银行帐户收到杨秀爱3个银行帐户转入净收入金额合计16,130,000元后主要支出为:ATM、柜台取现金额合计3,499,086元;消费金额合计1,477,075.43元;转到黄某等已查明身份人员银行帐户金额合计9,798,000元、转入未查明身份人员银行帐户金额合计1,850,000元,2项合计11,648,000元。3.被告人杨秀爱的辩护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2月6日杨秀爱向杨某2工商银行帐户内存入现金6万元。4.被告人杨秀锦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豪邸皇城工程、金阳环线工程等8个土石方工程的相关合同、收条等共同证实:杨秀锦于2014年3月21日至同年6月16日间,以承接上述工程支付前期费用、定金为名共计支付220.2万元。第三组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徐��经侦支队调取的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贵州六盘水市公安局、徐汇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共同证实:杨秀锦、杨秀爱的户籍情况、公安机抓获经过及相关事实的查证情况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爱、杨秀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近1,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针对杨秀爱、杨秀锦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杨秀锦的辩护人提出杨秀锦不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杨秀锦收到杨秀爱的汇款后,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消费,仅将200余万元用于所谓的工程;杨秀锦所称涉案的工程,没有具体地点和人员,公安人员亦无从查证,且其反复宣称的资金量巨大的安六铁路工程已被证实��与其无关的工程,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更被证实为假冒文件,故无论从虚构事实,还是赃款的使用方面都清楚的表明了杨秀锦对被害人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杨秀爱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秀爱与杨秀锦是关系密切的亲兄妹,杨秀爱还将身份证借给杨秀锦注册了B公司;杨秀爱还应被害人的要求带领相关被害人参观所谓的工程,其所称对杨秀锦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被害人的陈述还证实杨秀爱虚构了很多其本人实力雄厚的谎言以骗取他们的信任;杨秀爱通过ATM机及银行柜台取现近40万元不能说明用途;杨秀爱无钱支付利息无法继续隐瞒真相时,因害怕骗局被识破,主动关闭通讯方式与被害人失联,并逃离上海,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杨秀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杨秀爱、杨秀锦及相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杨秀爱具体负责实施骗取他人钱款,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杨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杨秀爱否认其实施了诈骗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提出的杨秀爱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起诉指控杨秀爱骗取被害人杨某119万余元现金的证据不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为5万余元。杨秀爱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二、被告人杨秀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洪春人民陪审员 闻富国审 判 员 吴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婉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